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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9〕3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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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330号 2009.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等规定,现对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20 增值税、消费税 1.1-1.20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1-1.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月 2.1-2.22 增值税、消费税 2.1-2.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5 增值税、消费税 3.1-3.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20 增值税、消费税 4.1-4.20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4.1-4.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月 5.1-5.19 增值税、消费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1-5.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六月 6.1-6.17 增值税、消费税 6.1-6.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5 增值税、消费税 7.1-7.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7.1-7.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八月 8.1-8.16 增值税、消费税 8.1-8.9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5 增值税、消费税 9.1-9.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6 增值税、消费税 10.1-10.26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0.1-10.1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一月 11.1-11.15 增值税、消费税 11.1-11.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5 增值税、消费税 12.1-12.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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