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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854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                  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2011.5.3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被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信托公司名义出资的,应当在登记时明确该股权的性质,以保障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提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透明性。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根据股权投资业务需要,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合伙人的税收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十、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本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       沪金融办通[2008]3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沪金融办通[2010]38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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