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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灾区纳税人可享受特别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79
     
    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本文中笔者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和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可税前扣除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新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灾情,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得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房产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契税:因地震灾害重购住房的,可减、免契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资源税: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减、免资源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地震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七、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的,可申请退还税款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进出口税收:外国捐赠的救灾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解读:《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规定,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无偿向中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免税的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药品类、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抢救工具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的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包括: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品、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直接拥有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捐赠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减免进口税收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捐赠物资应为新品,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社会道德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九、其他税收政策:遭受地震灾害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明确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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