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税率6%,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3%。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税收优惠
1.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一)应纳税额计算
教育医疗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收优惠
1.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无论公办、民办,也无论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均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