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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地税函[2012]102号滁州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905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滁地税函[2012]102号                         2012.6.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12〕63号)精神,有效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对纳税人月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调整政策。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个人所得税时,按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的标准扣除相关费用;在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减除必要费用。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五、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企业减负增收。对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八、支持旅游服务业发展。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九、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规定期限内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和仓储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十一、2012年,暂缓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近期已经调整的县、市,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十二、继续落实好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三、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其提供孵化服务以及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适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十五、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六、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以上保障性住房的,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公租房建成后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廉租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免征开发、管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十七、认真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五缓四降”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2012年,对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医疗保险由6.5%降为6%,失业保险由2%降为1.2%,工伤保险根据不同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由0.5%、1%、2%降为0.3%、0.6%、1.2%,生育保险由0.8%降为0.48%,执行期限为2012年6月至12月。

    十八、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对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企业,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企业,要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帮助企业解决暂时困难。

    十九、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2014年底前免收发票工本费。保证纳税人的发票供应,支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随意限制、减少发票正常供应量。

    二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坚决杜绝临时突击调整定额、一次性大幅度调整定额等不规范提高税负行为,保证让纳税人享受实实在在的优惠。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企业涉税申请审核、审批质效。简化工作流程,按照岗位责任制和限时办结要求,提升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二十二、深化“一对一”纳税服务。深入企业调研,及时了解企业涉税需求,采取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协调解决涉税诉求,主动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并将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纳入考核体系,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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