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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首套房契税优惠不适用于合买人中已有购房记录者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财税[2010]13号《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是上述两部门2008年出台的政策,根据当时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契税税率则为3%,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则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由于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城市在执行这一政策的时候,往往将一方已有房产后再联名首次购房人买房的情况视作首次购房,放宽了这一政策的范围。以广州为例,据广州市财政局契税征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类似的情况比较多,比如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但妻子、子女名下无房,后来丈夫又与妻子、子女联名买房,由于一直没有文件明确首次购房的范围,只要联名购房者中一方名下查不到购房记录的,都算是首次购房。北京市地税局在这一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上则严格得多。记者先后致电朝阳区和丰台区契税征收部门,上述两部门均认为,只要联名一方已有房产的,都不能算作首次购房者,因此也不能享受契税优惠。不过,北京市一家中介机构的一位中介向记者表示,虽然北京地税局对契税优惠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把首次购房人的名字放在前面,还是有可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有专家指出,财税部门此次对首次购房进行明确,也与“国11条”对二套房的界定收紧有关。“国11条”明确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二套房界定范围中,原来以“户(家庭)”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指“夫妻”,并没有将“未成年子女”纳入其中。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明确享受契税优惠注意范围和时限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吉地税发[2008]38号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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