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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四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511
     

    1.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4号)规定:“五、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电信工程设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各类型的设计,如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装潢设计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因此,电信工程设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但是设计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并负责施工,不单独收取设计费的,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4.我公司既从事交通运输服务,又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超过500万,但是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那是不是我公司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4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劳务)的年销售额任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贵公司交通运输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不能存在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小规模纳税人。

    5.其他个人将车辆挂靠到我单位,我单位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用,但运输发票由我单位开具,那么,我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还是物流辅助业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由于贵公司收取挂靠单位的管理费用,并同时开具运输发票,因此,贵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

    6.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发票差额征收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所以,差额征收的企业需要取得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差额征收。

    7.交通运输业的公司,试点后使用的是哪种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205号)规定: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发票适用:
    1.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2.从事非货物运输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8.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货物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没有分别体现抵扣是分开体现还是合并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货物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销售额是分别体现,进项抵扣是合并体现。

    9.营改增后,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因此,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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