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限额标准(定额标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财税[2014]42号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具体实施——《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政策解读——三部门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