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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322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开展严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要求,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各级国税部门不得让涉税中介机构承担本应由国税机关承担的相关费用,不得与涉税中介机构在同一处场所办公,不得向涉税中介机构借用财物和人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机构服务以换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等。

        二、国税人员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国税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职、提前离岗、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等。

        (一)国税人员严禁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此处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等)从业;严禁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严禁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经济利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等。
       (二)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国税人员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涉税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涉税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经批准在涉税中介机构兼职的国税人员,不得在涉税中介机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份和其他额外利益。

       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0531-8565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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