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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取得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金财税处理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135
     
    问:企业和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算辞退福利,是否可以直接进应付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抵扣?  答:一、与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金可参照辞退福利的规定处理。  企业发生支付解除合同人员经济补偿时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支付与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金可参照辞退福利的规定处理。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差额较大的原因。对于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应当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二、与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金可以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再问:账目的二级科目如何填列?是辞退福利还是工资薪金?如果是辞退福利的,是否要考虑14%的比例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辞退福利包括:  (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按辞退福利处理,二级科目是“辞退福利”,不属于工资,可直接全额在税前扣除,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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