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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一照一码”实行后:税款咋收,发票咋管?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512
     

      基层税务人员最关注的是注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最担心的是随之而来的管理执法风险增大。
      
      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年底前,将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税务登记等诸多现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将面临一系列新问题。近日,笔者深入基层一线,调研税务机关是否已做好准备。
      
     
     户籍该咋管?
      
      “一照一码”制度将原来的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和纳税人识别号合并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目前的税务登记证将退出历史舞台,相伴而生的是户籍管理不得不面对的两大风险。
      
      漏征漏管风险。“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后,目前解决漏征漏管现象的三道管理屏障将失效。一是注册登记屏障消失。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必须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逾期办理或未登记注册的,将予以处罚。实施“一照一码”后,这一刚性很强的“先审后管”屏障将会消失。二是将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比对分析,是目前清理漏征漏管户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手段,今后将因失去比对参照物而失效。三是同步推进的“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的改革落实后,负责注册登记的部门对填报的创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再调查核实,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将大打折扣,目前常用的现场排查等户籍管理方法今后恐怕很难奏效。
      
      管理执法风险。随着“一照一码”制度的快速推进,如果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及税收管理员制度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未能及时跟进,无疑将形成大量的法律“陷阱”和制度“陷阱”,管理执法风险剧增。调研过程中,基层税务人员建议,对接“一照一码”制度,尽快完成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并与有关部门建立通畅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以减少基层一线的管理执法风险。
      
      
    发票该咋管?
      
      大幅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带来了创业场所等核心登记信息是否可靠的问题。调研过程中,不少税务人员表示担忧,如果无法确认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的真实性,不只是发票管理风险增大,催报催缴等日常税源管理活动也将无法进行。

      
      也有税务人员认为,“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后,纳税人主动与税务机关直接接触的最大机会就是申领发票。今后,发票管理将取代税务注册登记,成为整个税收管理的基础。他们建议,在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健全、没有其他途径确认纳税人注册登记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采取过渡性管理措施。
      
      新注册登记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应限量限额。对于首次申领发票量额较大或用量出现异常增长等情况的,应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规模等信息的实地调查核实作为前置条件。
      
      尽快取消纸质发票,全面实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能够改变过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票使用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管理滞后和被动的窘境,便于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实时监控和掌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信息。同时,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实时在线领购、在线开具。
      
      税款该咋收?
      
      实施“一照一码”制度以及“一址多照”等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后,虚假注册、纳税人走逃等风险增大,税务机关对新办纳税人,尤其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掌控能力会严重削弱。
      
      调研过程中,基层税务人员集中反映了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将新办“一照一码”户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如何应对因基础信息错误可能导致的税款入库级次错误等执法风险?
      
      他们建议,实施“一照一码”制度后,税务机关应尽快实现与工商部门的数据平台端口无缝对接,共享“一照一码”注册登记信息。定期对接收的新登记注册户开展纳税身份甄别,确认负有纳税义务的,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其他的予以剔除。纳税人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等信息是税种核定、确定税款入库级次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照一码”后,相关部门对注册登记信息的审查把关趋向宽松,错误数据数量可能会明显增多。对关键信息、敏感信息和疑点信息,应及时调查核实,规避风险。
      
      
    二是新办纳税人如当期未发生纳税义务是否必须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是否必须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催报催缴?
      
      按现行规定,即使纳税人当期未发生纳税义务,也必须按时到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如果未办理或逾期办理,均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税务机关如果未履行催报催缴的职责,也面临绩效考核失分或被上级问责等风险。
      
      他们认为,现行做法除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外,还使得本已比较紧张的征管力量更加“捉襟见肘”,并无多少实质性的管理意义。建议修订现行制度,对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不再对是否办理零申报作硬性的规定。对该类纳税人,除征期内例行纳税提醒外,不再开展催报催缴,改为按一定比例对纳税人的申报真实性抽查。如发现纳税人有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按偷税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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