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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支付外销返利的税收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98
     
          近日,某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主要从事外销业务。公司在年终会根据境外客户的全年采购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返利。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出口退税、开具发票、返利支付等方面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客户的返利属于销售折扣、折让,因此企业出口销售额中包含的返利不属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企业申报数(含返利)与实际支付额不一致的,在确定给客户返利的下个申报退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应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额及相关申报资料、电子资料等。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返利属于贸易项下的支付,因没有出口报关单,该返利不能直接对外支付,企业可采取冲减该客户应收账款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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