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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财非[2011]266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66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1]266号                         2011-04-29

    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省交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县水利工程建设及中央和省补助地方项目的配套资金。跨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治理投资由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第五条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二)全省14个市及所属县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少于15%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七)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八)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九)防汛应急度汛;
      (十)其他经同级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各级财政要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规划、勘测设计、专题研究、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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