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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11
     
    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是目前流转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山东省东营市市区国税局对辖区内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逐户清理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现金交易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由于商贸企业在购销活动中,现金交易和不开发票销售仍占有一定的比例,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偷税目的,仅对开发票的收入入账纳税,不开发票、实行现金交易的收入就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税务人员由于人力、精力所限,仅就账查账难以发现这些偷税行为,造成许多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偏低、长期零负申报。  2.采取压票方式,故意推迟计收入时间。一些商贸企业在商品出库后,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等购货方支付货款后,再作销售处理和申报纳税,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造成企业长期出现零负申报现象。  3.和个体纳税户串通,在进项税发票抵扣上做文章。有的商贸企业将自己的税号、账号甚至公章等提供给和自己经营商品相近的个体纳税户,个体纳税户在购进货物时,以该商贸企业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贸企业支付给其一定的好处费后,在没有购进货物的情况下抵扣税款。由于商贸企业本身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抑制现金交易。针对目前企业现金交易中偷税较为普遍的现状,应由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联合制定现金交易办法,对现金购货的进项税额抵扣予以限制,明确除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凡结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购进业务,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一律不予抵扣税款。  2.实现信息共享,强化信息比对。在加大防伪税控推行力度,确保将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的同时,建议对现有征收软件加一个补丁程序,实现对纳税人本月销售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额的即时自动比对,发现申报销售额小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额时,软件自动提示征收窗口人员,便于税务人员发现偷税线索,解决推迟计收入、人为调节应纳税额问题。  3.严格审核,把住进项税额抵扣关。税务部门在商贸企业抵扣税款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和购货合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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