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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扣除凭证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2233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本企业有一股权投资,在2007年度计提了减值准备,未在税前扣除,现(2013年4月)取得被投资单位已于2007年度注销的证明,且已资不抵债。
      
      请问我单位能否将该损失追补在2007年扣除。证明资料也是2007年发生的,只是当时没有及时取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股权投资在2007年计提减值准备,未在税前扣除,2013年4月取得被投资单位2007年度注销的证明,说明该股权投资损失发生在2007年度,该损失追补确认年度已超过五年,贵公司该项损失不得在追补年度扣除,也不得在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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