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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发300万微信红包补缴75万个税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736
     

      有媒体报道称,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

      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方也没有回应此事。对此传闻,腾讯昨日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回应是:不予置评。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多方求证后得到一些信息,从税收征管法理角度,红包税落地的可能性很大,但目前地市级还没有得到相关通知。

      红包税由发放企业缴纳

      目前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意味,红包税是由发红包一方缴纳,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企业派发红包缴税国内已经有案例。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是公司的人主动来申报的,税前总额是375万元,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款75万元。”据东台地税部门有关人士告诉媒体,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认识误差,派发红包的企业也缺少纳税意识,这家企业能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值得称赞。

      围绕红包缴税问题,最权威的解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他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比照税法,与企业红包最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位地方国税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具体个人抢红包和收红包时候,到底抢到多少和收到多少无法判定,这部分相应个税就采取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这是合理的。

      税收征管难题还待解决

      今年春节期间,一场“红包大战”异常吸引眼球,微信携手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大撒红包;而支付宝也紧急推出品牌红包平台。

      微信发放的单个红包最高额甚至高达4999元,关于纳税问题,当时腾讯相关负责人称,“腾讯的红包活动是一个全民玩乐的产品,有大量企业一起参与其中。我们的游戏规则是,网民中奖的红包需要缴纳的税,将由相关的企业代缴。”“两会”期间,腾讯CEO马化腾也提及此事。他说,B2C的红包是需要纳税的,比如通过央视发的5个亿红包中有一个亿是需要交税的,也就是20%。单纯的C2C红包是不需要的,因为额度很小,但这个以后也不好说。今年春节我自己发了20多万的红包,大部分都是发给同事的。

      如今,国税总局发文规范红包纳税传言甚广,腾讯昨日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回应是:不予置评。

      一旦新规正式落地,征管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前述地方国税人士说,江苏的企业红包缴税案例属于企业自觉报税,那么如果企业不报税,又该怎样征管?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专业问题。

      发生红包税案例后,江苏东台为了应对“微信红包”征税这个新课题,还开展了“微信红包”风险专题应对,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到红包派发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微信红包”资金流,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实施税源有效监控。

      前述地方国税人士还表示,从税收征管角度,红包的确应该交税,但现在就征是不是有些操之过急,这毕竟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这种商业模式是不是应该给它一定的容忍空间也值得探讨。

      从目前网上流传的一种文件版本看,“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偶然所得纳税?

      根据媒体报道,目前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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