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深财法[2010]21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456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

    深财法[2010]21号                                           2010.9.13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规定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市已完成了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为使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现将免税资格认定时间由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推迟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除了深财法[2010]5号文规定的九项资料外,申请单位另外需提供以下两项声明资料:
      1.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须提供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为便于认定机关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准确认定,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时,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未能提供规定内容专项审计报告的,不予认定。具体审计要求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67号)执行。


      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起始年度
      2010年12月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起始年度可以选择为2008年、2009年、2010年,由申请单位在填写《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时自己注明。但从2011年以后,原则上只认定当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再认定。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五、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1.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具体为:
      (1)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免税资格认定的认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确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受理期限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市局(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免税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六、以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下载:doc文件 

    提示——
    自201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废止。

    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最新法规——财税[201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解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新会计制度下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非盈利组织在华的代表处有关联络活动是否纳税?
          核定征收非盈利组织的会费收入要征税吗
          民间非盈利组织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某武术协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协会收的会费可否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