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起始年度
2010年12月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起始年度可以选择为2008年、2009年、2010年,由申请单位在填写《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时自己注明。但从2011年以后,原则上只认定当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再认定。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五、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1.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具体为:
(1)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免税资格认定的认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确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受理期限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市局(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免税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六、以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下载:doc文件
提示——
自201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废止。
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最新法规——财税[201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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