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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高限额发票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19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最高限额专用发票)管理列为其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为便于执行,现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最高限额专用发票概念。  最高限额专用发票是指单份开具销售金额合计数达到或超过十万元的专用发票。  二、最高限额专用发票的领购程序。  1、申请。一般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经常开具使用相应大面额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注明申请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申请使用相应限额的专用发票,其中: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万元版,下同)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十万元版,下同)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百万元版,下同)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新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先应配齐计算机、打印机、指扫描器具等通用设备,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技术部门领取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专用设备。  2、实地核查。  根据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大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准权限逐级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3、办理发行手续。  申请最高使用限额批准后,一般纳税人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区县级以上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高限额专用发票发行手续。  新批准一般纳税人由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发行岗向空白金税卡和IC卡中载入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及密码、开票机数量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原有一般纳税人在金税卡和IC卡中重新载入开票限额、购票限量等信息。  4、领购。  办理最高使用限额发行手续后,一般纳税人凭专用《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领购专用发票。  新批准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最高限额专用发票前,应先按规定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最高限额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变更。  一般纳税人按批准的限额领购相应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业务发生变化,不经常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时,可直接领用小面额的专用发票;如果已申请的限额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再申请上一限额的专用发票。  四、废止的文件。  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中有关最高限额专用发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两个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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