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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葡萄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2/7/30    来源:   阅读次数:888
     

    河北省葡萄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

    葡萄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其操作规范如下:
    一、葡萄酒生产工艺及特点描述
    葡萄酒生产工艺流程如下:收购葡萄→发酵原酒→贮存原酒→均质原酒→成品葡萄酒。
    葡萄酒生产企业特点:一是在自制原酒环节耗用农产品,主要原料为葡萄,由于自制原酒耗用葡萄品种、收购时间早晚及自制原酒档次的差异,不同企业所用农产品种类和单耗数量有所差别,但对于单一企业来说单品种自制原酒生产用农产品单耗能够准确计算,且趋于固定;二是成品葡萄酒生产过程中除耗用自制原酒外,还耗用外购原酒,使用自制的贮存原酒和外购的贮存原酒调配成一种均质原酒的情况也存在,且无固定的配比关系,所以用自制原酒生产的成品葡萄酒数量难以确定。

    二、扣除方法及步骤 
    针对以上特点,葡萄酒生产企业采用单户报批的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以2011年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作为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标准。

    (二)以自产原酒数量为基数,依据2011年度企业会计账簿记载的不同原酒生产成品酒的出酒率,计算出当期销售的成品酒折算成原酒的数量;依据会计账簿记载的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和原酒的产出数量,计算出每吨原酒耗用的农产品的单耗数量。

    (三)当期销售货物数量的计算:由于以自制原酒生产葡萄酒的销售数量无法明确划分及自制原酒农产品单耗不同,因此以当期生产环节(生产均质原酒)耗用自制原酒数量占全部原酒(含自制原酒和外购原酒)耗用数量的权重作为当期销售全部产品中用自制原酒生产的葡萄酒的比重,按月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即每月将销售的葡萄酒折算成原酒数量,乘以当期生产环节(生产均质原酒)耗用自制原酒数量占全部原酒(含自制原酒和外购原酒)耗用数量的权重,得出当月自制原酒生产葡萄酒的销售数量折算成原酒的数量,即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当企业仅以自制原酒为原料生产成品酒或企业不生产成品酒而以自制原酒为最终产品直接出售时,即以企业当期销售的产品数量除以出酒率作为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四)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以当期销售货物数量、相对应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及期末平均买价,确定当月所耗用各类农产品的含税金额,将各类农产品的含税金额之和按照酒类产品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乘以适用税率的数值,作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葡萄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葡萄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测算表》(见附件一)。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原酒销售数量折算表》(见附件二)和《葡萄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准予扣除。

    三、计算公式
    (一)农产品单耗数量的确定
    1、查看2011年企业库存实物账中记载的生产用各类农产品的期初数量、本期购进、期末数量。
    按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出各品种农产品本期生产耗用数量:
    本期生产耗用农产品数量=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本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期末库存农产品数量
    2、查看2011年度企业自制半成品(原酒)的本期入库数量。
    3、依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各类自制半成品(原酒)单位耗用各类农产品数量。
    自制半成品(原酒)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本期生产耗用农产品数量÷本期入库自制半成品(原酒)数量

    (二)当期销售货物数量的计算
    当企业当期生产的成品酒既耗用了自制原酒又耗用了外购原酒时: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各品种葡萄酒的销售数量÷出酒率×〔当期耗用自制原酒数量/(当期耗用自制原酒数量+当期耗用外购原酒数量)〕
    当企业当期生产的成品酒仅耗用了自制原酒或直接出售自制原酒时: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当期销售的各品种葡萄酒数量÷出酒率+当期销售的自制原酒数量

    (三)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
    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的购进金额为当期销售的货物数量、各类农产品核定耗用数量乘以其平均购买单价的合计金额,计算公式:
    某农产品当期允许抵扣含税购进金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含税购进金额=∑某农产品当期允许抵扣含税购进金额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为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含税购进金额/(1+17%)×17%

    (四)将购进的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3%)×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四、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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