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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租、从值房产税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949
     

    2014年,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制造业企业实施了立案稽查。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工艺品、画框、相架等,但近年来无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从事房屋租赁业务。

    据悉,纳税评估发现,该公司的房屋建筑物价值与其缴纳的房产税比对,出现明显异常,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嫌疑。经检查核实,该公司将所有厂房及宿舍出租,账面记载的房产原值为1.2亿元,房产证上的登记价为1.42亿元,两者差异的原因在于其未将建造厂房及宿舍的全部款项入账,房产证上的登记价更真实可靠。此外,该公司固定资产上记载的电梯价值24万元,未并入应税房产原值。该公司实际仅按房产价值3230万元来申报缴纳房产税,有逾亿元的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最终,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补了该公司检查年度少缴纳的房产税186万元及加收滞纳金40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3万元,三项合计319万元。

    税官说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应按包含电梯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会计和税收法律相关政策,提高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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