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后留抵税款如何结算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76 |
|
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后留抵税款如何结算 根据财税[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缴税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账务处理按下列分录进行: ①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借:库存商品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②留抵税额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