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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发[1994]621号 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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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621号 发文日期:1994-11-19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缎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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