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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商场出售购物卡,应该何时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299
     
    税屋提示:本篇解答仅适用于深圳地区同类经济业务类型,其他大方另有规定。针对商场销售各种价值型提货凭证(购物卡、储值卡等),何时确认销售,何时开具发票等问题,《关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7]196号)一文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解释。具体内容整理如下:价值型提货凭证的界定价值型提货凭证一般是指商业零售企业向顾客销售注明一定面值的,但不指定具体提货人、具体货物和数量的,持证人凭证在面值内提取一定价值货物的凭证,又称购物卡、储值卡、返利卡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对于提取的货物没有具体指定的特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所收取的货款应属于预收货款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日,所以对于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持证人凭证到商业零售企业提取货物的当日。开具发票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以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预收货款时不得开具发票,应在持证人凭证到商业零售企业提取货物时按提取货物的销售额按规定开具发票。执行时间及自查处理规定上述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于2007年7月31日以前销售的价值型提货凭证,商业零售企业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以前自行清理核查,对于其中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预收货款时已开具发票但未计提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先分别按17%税率、4%征收率计提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后补缴增值税款。对这部分提货凭证在实际提取货物时再按货物实际税率、征收率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后冲回。国税函[2004]1032号 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函[2007]196号 深圳市国税局关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127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247号 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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