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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政[2012]10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79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2]100号                    2012-12-2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主攻方向,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任务,发挥特色产业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指导,改善发展环境,在项目建设、基地拓展、品牌培育、集群发展和利益联结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到2015年,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年销售总收入达到3000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力争达到10家,争取更多的企业进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行列。全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达到1000万户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依靠市场牵动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带动原料基地,原料基地辐射农户,促进产加销有效衔接。
      坚持突出特色。注重资源禀赋,在特色上做文章,在优质上下功夫,在高效上找出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定粮食、提高菜果、做强畜牧,提升加工水平,打造知名品牌,推动产业升级。


      坚持项目带动。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大力实施招商引资,开展战略合作,切实发挥投资拉动效应,促进企业上档升级,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
      坚持机制创新。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重点工作
      (一)建设原料基地。以粮食核心区、蔬菜示范县、畜牧和果品大县为重点,集中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高标准果品基地等项目建设,自建原料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建设粮油高产示范方、园艺标准园、畜禽水产养殖标准示范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一村一品”,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着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引导龙头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快技术创新。坚持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为重点,着力培育核心竞争优势,推进产业进档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生产加工设备,淘汰落后贮藏加工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承担科技专项,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导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重点院校开展合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农技推广主体作用,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三)强化企业管理。鼓励龙头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实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激励约束等制度,提高生产效益。引导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严格执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办法,对制度不健全的企业要摘牌出列。到2015年,80%的省级龙头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推动集群发展。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园区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加工型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合作,促成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功能互补性强的企业集群,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到2015年,30个示范基地县均要建成一个高标准、有特色的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园区。

      (五)推进项目建设。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要求,建设一批大项目。帮助龙头企业破解资金、技术等瓶颈,制定技改路线,谋划实施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支持龙头企业增强创新能力,谋划建设精深加工和企业扩张项目,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引导龙头企业瞄准现实和潜在市场空间,新上一批抢占市场份额项目。“十二五”期间,省产业化办公室每年重点抓10个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各设区市抓10个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全省每年建成100个亿元以上项目。

      (六)开展战略合作。引导龙头企业抓住国内外大企业竞相扩张和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主动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组织开展专业招商、小团队招商、园区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吸引战略投资者。围绕发挥当地资源和区位优势,制定优惠政策,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确保客商招得来、留得住、合得好。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等在我省新建,总投资10亿元以上、按协议完成当年投资的合作项目,省产业化资金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500万元。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贸易,参与国际竞争。

      (七)加强品牌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增强主体意识、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开拓高端产品市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品牌宣传力度,争创知名品牌。鼓励龙头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优质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龙头企业,省产业化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到2015年,力争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达到40个。

      (八)促进市场流通。加快特色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建设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拓京津市场。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健全营销网络,建设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储运、配送等冷链设施。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提高流通效率,扩大市场份额。积极为企业搭建展示交易平台,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帮助龙头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级和省级支持境内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政策的扶持资金。

      (九)培养引进人才。采取综合措施,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帮助龙头企业引进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并享受当地人才引进待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十)完善利益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设立风险基金,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资金、购销等多方面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采用合同联结、合作联结、股份联结等形式,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让利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帮扶、“幸福乡村”计划等,为全面建成农村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省级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各市、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要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重点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菜篮子”项目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要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资金要积极支持对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

      
    (二)落实税收政策。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列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龙头企业引进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龙头企业采取税收规定的“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龙头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列入农业产品范围内的,继续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

      (三)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把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度。政策性银行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采取授信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展可循环贷款,实行灵活合理的贷款期限,提高办贷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利率。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推广保单、仓单、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探索建立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市、县要组建农业产业化专业担保机构,并根据财力情况注入相应的资本金。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

      (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龙头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条件成熟的优先列为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对尚不符合条件的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对省政府批准的拟上市龙头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予以扶持。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15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私募债券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探索建立省级龙头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切实增强发展能力。

      (五)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全面清理涉及龙头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对已明确免收的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向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大宗农产品物流成本。质监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省级龙头企业,要做好跟踪服务,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证的,要提前告知企业,压缩审批时间,确保按期换证。

      (六)优先安排用地。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龙头企业新增用地,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统筹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龙头企业做好相关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龙头企业摆上重要工作位置。完善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协商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能力,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二)搞好服务指导。建立全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统计系统和项目库,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和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和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发挥省、市两级龙头企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三)建立激励机制。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及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强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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