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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6]647号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647号   发文日期:2006-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最近,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给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库[2006]48 号   发文日期:2006.06.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第四条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  在“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 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 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  第六条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03 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7 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第七条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 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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