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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运输大县“营改增”遇到的几个“路障”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364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增值税管理既涉及国税机关内部管理问题,又涉及与地税、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相互协作等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江西省高安市是全国有名的汽车运输大县,有汽车2万余辆,运力达20多万吨,从业人员10多万人。截至2015年2月28日,全市交通运输企业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82户,小规模纳税人411户,“营改增”增值税占到高安市国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强。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实施,对促进高安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企业创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管理问题。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企业的发票用量问题一直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目前,高安市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发票用量规定: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月发放25份千元版发票,其他一般纳税人按其核定运力每吨每月1万元的开票金额核发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从操作情况看,标准偏高,导致有的企业发票开具金额较大,有的甚至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另外,还存在发票填开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相关资料不完备等问题。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问题。“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视同仁,有票必开。“营改增”后,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随着发票的监管可以一并征收到位,而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票用量少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其申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较少甚至为零。同为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相差过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税收执法的权威性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国税局与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协作问题。经过地方政府协调,交通、公安部门对企业的营运证、行驶证年检时,应要求企业出具由国税局填开的《车辆年检通知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无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年检通知单》,交通管理部门也为其办理营运证年审的情况。

       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依据上级的《公安便民措施》,只要车主缴了交通强制险和车船使用税,无未处理的违章记录,不论其是否缴纳“营改增”增值税,都给车主办理年审,或者为其开具“委托年审函”。车主凭“委托年审函”,可以在全国各地的任何地方进行行驶证年审。

       国家、地方和企业利益关系问题。“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属地方税种,少数地方政府在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上做文章,想方设法引入企业落户当地,大量开具交通运输发票,通过虚收空转来完成收入任务。“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缴纳的增值税仍归属地方财政,所以上述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特别是在现行财政任务层层加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大力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甚至对其业务是否真实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加上少数企业同不法分子串通一气,以此作为牟利的工具,致使国家税款受损。

       加强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管理的对策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增值税管理既涉及国税机关内部管理问题,又涉及与地税、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相互协作问题,还涉及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问题,牵涉的部门多,触及的利益层次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以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来加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一是准确核实发票用量。建议对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月开票最大金额核定为:货运车辆每吨每月5000元,对纳税人自备牵引车(全牵引、半挂牵引)和挂车(车厢)的,牵引车按准牵总质量(吨位)作为其运载能力的计算依据,挂车(车厢)不作为其运载能力的计算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运输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最大值作出调整,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不能超过最大值的20%,从而核定企业发票最大月填开金额和领票数量。

       二是加强发票开具管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必须取得货物运输合同等有效证明,发票开具原则上按“一车一货一票”填开,汇总开具的必须是同一车辆,同样的起运地,且必须附详细清单。

       三是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其办税技能。

       四是加强日常税务巡查。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自有车辆数量、已使用年限、总载重量、挂靠经营是否真实,企业运输合同是否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等情况,杜绝空壳公司或开票公司的出现。建立信息台账,对企业车辆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录车辆增减信息,强化对其实际运力与开票金额的比对分析。

       以行业平均税负标准来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同类单车营业额相近的情况,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单位运力税负标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款征收。交通运输业平均单位运力税负率的测算方法可以为:抽取若干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作为样本,计算出所有样本企业的单位运力已缴税款,以此作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行业税负标准,只要企业申报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允许上、下浮动10%),都作为正常户管理。对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凡是其应缴纳税款低于此标准的,建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核查。

       以“政府领导、国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来建立严密的护税协税网络。国税机关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进一步强化与交通、公安等单位的协作,建立起以“政府领导、国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护税协税严密网络,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拓展信息来源,实行资源共享,并通过共享数据的比对来发现和堵塞征管漏洞。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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