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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综[2012]3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853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2]31号                                                             2012.8.24

    各市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交通运输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运输船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建设(改造)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船舶通行费。
      收取船舶通行费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名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船舶通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经财政部门同意列支外,船舶通行费收入全部用于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项目建设(改造)贷款等融资的还本付息。

      第四条船舶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船舶通行费按照水路交通设施投资主体所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船舶通行费主要采取在船舶过闸、签证时设点收取,不得对运行中船舶拦河征收。
      船舶通行费经批准可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实行委托征收,应签订《湖南省非税收入委托征收协议书》,其代征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六条执收单位收取船舶通行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船舶通行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执收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审批单位、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对象和范围等。

      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减免收费,不得坐支挪用。
      不按规定缴纳船舶通行费或违规收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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