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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9]148号解读: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67
     
          2009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税[2009]148号《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范围和退税比例。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       1、木(竹)、秸秆纤维板。       2、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       3、细木工板。       4、活性炭。       5、栲胶。       6、水解酒精、炭棒。       7、沙柳箱纸板。       8、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二、明确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的具体范围。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三、退税条件严格限制。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少一项将不得退税。   实际办理退税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加强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通知的书面申明内容)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财税[2006]102号和国税函[2003]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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