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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资本公积转股本不计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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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3月3日消息,该局下发的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此外,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若干热点问题明确国税函〔2010〕79号逐条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企业所得税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读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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