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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地区差异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255
     
    王骏点评——既然说是善意取得发票,那么并不怀疑业务的真实性,在这个基础上再不让税前扣除,纯粹就是跌进了以票控税的怪圈。以票控税不是坏事,但跌进怪圈,把发票当做圣旨,那么中国的所得税法就干脆不要都改成流转税不就行了?山东的一位税务局的专家指出,在协查河北税案的时候曾经为这个问题纠结过,而且还专门请示省局最后不了了之。而如果真的按照不让税前扣除处理,所得税得补上千万。一位新浪微博得得朋友提出质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所谓善意取得,就是说交易是真实的吧,交易是真实的凭什么不让扣除?但是也有网友指出,所谓真实、合法,当然要有真实凭据,“虚开”可能不够格。尽管有的交易是真实的,但不排除也有虚假交易。甄别成本高,对事不对人。肖宏伟——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税务机关一般认可的所得税处理方式是: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以及国税发[2009]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六、“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            2003.1.29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 2002 19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后,上述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进的货物以及被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扣除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93 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3]37号      2003.2.21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3]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补征税款外,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目前,税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省局意见,在税法作出规定前,暂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          2001-1-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70号        2006.2.27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发票等)不符合上述要求。      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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