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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地税局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
     发布时间:2013/8/22    来源:   阅读次数:1493
     
        昆明市地税局与国土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联动,通过定期交换耕地占用批文,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并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跟踪管理,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源头清理,有的放矢。从耕地占用源头清理摸底,通过政府和国土局的土地审批环节,了解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情况,建立第一手资料,进行全面清理摸底,将税源追踪管理前移;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充分掌握税源。积极与国土部门协调沟通,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巩固长效协作合作机制。每个季度,定期采集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用地转用批复,及时掌握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作为耕地占用税税源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登记台账。按建设用地项目、用途、面积、主管地税机关,逐笔编号登记《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与昆明市国土局土地信息交换明细台账》,并及时下发通知到各县区地税局,督促其跟踪税源,严格依法组织征收,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应征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时征收入库,截止到7月31日,已从市国土资源局采集的耕地占用信息93条;四是及时传递和充分利用土地信息,加强源泉控管。根据市局传递的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属地原则,及时组织征收耕地占用税,办理纳税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堵塞耕地占用税跑、冒、滴、漏;五是明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规范申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六是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督促各基层征收单位深入项目一线向纳税人宣讲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根据税源台账落实纳税情况,特别对纳税大户和重点税源以及临时用地、批荒占耕、少批多占、未批就占方面的检查,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监督,并同市局的明细台账预测数据,定期比对分析入库税款,抓重点、找原因,实现地税机关的有效征管以及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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