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49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的规定,现对税务登记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场地证明。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资料。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不需重新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1]72号)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中第四条“联合办证附报资料”中关于“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文章: 税务登记资料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 2013-12-14
    · 大地税征便函[2011]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建筑业报验税务登记资料的通知 2011-11-21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