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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760
     
    营改增各地口径: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

    西安国税局    2016年8月10日

    陕西国税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答疑汇总)

    【注】2016年7月5日,陕西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了部分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专题座谈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会并就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回应。现将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及答复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

    分类:核定征收问题

    问题1:部分地税机关对一些挂靠项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导致部分企业或项目形成“不要发票,不建账”。故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能继续不要成本发票,国税是否认可,会否按兼营行为(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清算抵扣进项税额?(陕西建工)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企业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分类:计税依据问题

    问题2:某合同条款为“工程竣工前,每月20日按已完成工程进度的80%付款”,假设建设单位确认本月已完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合同应付工程款为800万,计税依据应为?(陕西建工)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应收工程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收到的工程款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3:未使用完毕的材料是本项目清算,票据在下个项目抵扣,还是本项目全部抵扣,能否累计?(宝天建设)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均可申报抵扣。对于未使用完毕的材料,在本项目未抵扣完的部分,可结转至下一项目继续抵扣。但将剩余材料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不得抵扣。以此类推。

    分类:特殊项目问题

    问题4:BT、BOT、PPP等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分包工程可差额计税,分包方结算、付款、缴税在工程施工及校验阶段已完成,但需要差额纳税已经是好几年之后,是否还能差额计税?(陕西建工)

    答:PPP项目,即政府为解决公共产品或服务投资不足,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运营的行为。根据合作形式不同,PPP可细分为BT、BOT、B00等形式。

    在PPP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筑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建筑施工单位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凭支付分包款所取得的发票进行扣除,扣除时间目前无限制性规定。

    问题5:EPC、BT、BOT、PPP等项目既涉及兼营又涉及混合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陕西建工)

    答:EPC、BT、BOT、PPP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有视同销售等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分类:“三流”一致问题

    问题6:以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分包、采购、劳务等合同,盖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公章,是否会认定为“三流”不一致,进项税不让认证抵扣?(陕西建工)

    答:增值税管理中所称“三流”一致,通常指交易、资金、发票三项业务一致性。鉴于建筑企业总分支机构资金管理的特殊性,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支机构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由总机构结算的情况。

    根据《征管法》第十七的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全部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对于资金结算是否一致问题,我省暂按以下原则掌握:

    凡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等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发生实际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等业务并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发票,凡付款方(总机构)的相关账户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则视同该项付款与交易、发票“三流”一致。

    分支机构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准予按规定申报抵扣;该类扣税凭证在未纳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前,不得在总机构申报抵扣。

    问题7: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但支付工程款的是财政账户,票款不一,如何处理?(陕西建工)

    答:根据国家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中央或地方预算支出范围的,其支出应由相应财政账户进行支付。因此,施工单位向政府和事业单位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从财政账户取得收入属正常业务,不属于发票与收款不一致情形。

    分类:甲供材料问题

    问题8: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了甲供材料,调拨给施工企业,能否视同销售?能否给施工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安)

    答:根据财税.2016.36文件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如果材料由甲方采购,交由施工方(乙方)使用,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所用材料款的,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由采购方(甲方)抵扣甲供材料的进项税额,施工方(乙方)仅就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甲方将所采购并交由乙方使用的材料做销售处理,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方抵扣进项税额。

    分类:项目水电费问题

    问题9:项目水电费多为甲方代扣代缴,业主方可以给工程总包方开水电专票吗?工程总包方与分包方结算水电费时,总包方能开水电费专票吗?针对不具备单独装水电表的项目,若总包方直接将水电费付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发票上的付款单位与实际付款方不一致如何处理?(陕西建工)

    答:甲方(业主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业主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工程水电费由分包方根据实际使用量(可单独计量的)和约定价格结算并支付的,总包方可向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客观条件限制,分包方无法单独安装水电表,但实际使用水电,而由总包分直接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单位付费的,为维持增值税发票链条的完整性,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视同总包方转售水电业务,可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总包方按销售水电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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