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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1]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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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1]10号 2011-06-12海关总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特此通知。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04062000 芝士粉 12 0 2 23091010 狗食或猫食罐头 15 0 3 23091090 其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 15 0 28131000 二硫化碳 5.5 0 5 29241910 二甲基甲酰胺 6.5 0 6 29309090 二甲亚砜 6.5 0 7 29321100 四氢呋喃 6 0 8 38210000 发酵植物精华 3 0 9 49119990 其他非纸制印刷品 7.5 0 10 79012000 锌合金 3 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70195200 宽度> 30厘米及每平方米≤ 250克的玻璃纤维长丝平纹织物 12 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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