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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地区三类人员创业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56
     

      每年最高可享9600元优惠
    符合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重点群体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所在自然年内,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这3类人员应同时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由就业、创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此外,毕业年度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持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凭此证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新的财税相关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国家规定当地可上浮,但上浮不能超过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按“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

    案例:李先生从2014年5月开始从事个体餐饮经营,其2014年(5月至12月,共8个月)可享受的减免税限额为:8000÷12×8=5333(元)。若李先生2014年5月至12月起征点以上月份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合计5000元,其2014年免税限额以应缴的5333元为限,当年应缴税费全免。

    招登记人员每人每年减税4000
    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放心保)费,并取得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合称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纳税人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及附加。

    不过,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案例:某服务型企业2014年1月-6月招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20人,7月-12月新增10人,该企业2014年核定减免税总额为:(20×12+10×6)÷12×4000=100000(元)。

    若假设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营业税9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20元、教育费附加2880元、地方教育附加1920元,合计107520元,该公司2014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金额为核定的减免税总额100000元,依此扣减营业税9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元;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20元、教育费附加2880元、地方教育附加1920元,合计应缴税费7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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