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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同年度在子公司之间年绩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628
     
    提问:

    公司兑现领导人员年绩效奖金,如果A领导1-6月在甲公司任职,7-12月在乙公司任职,甲乙公司均为一个集团内的,并且在同一个月兑现A领导在各自任职公司的年绩效奖,请问:甲乙公司怎样计算A领导的个人所得税?

    专家回复:

    个人认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由本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少缴纳的税款,按照规定补交(两处绩效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办法)。

    政策依据:

    依据

    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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