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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能否按代理方缴款书原件注明税款抵扣?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309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但因我公司没有进口资质,所以委托有资质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外贸公司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并明确规定由我公司负担进口增值税。近日,因工作失误,在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时,没有要求海关开具有我公司名称的缴款书,而是直接开具了代理公司名称,也没有加注我公司名称。我公司能否按原件注明的增值税款申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因此,海关开具给代理方的缴纳书,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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