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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地税函[2003]422号 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6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3]422号   发文日期:2003-11-2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中介机构不得因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而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二、纳税人提供的一项货物运输劳务中,如果既涉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又涉及海洋运输等其他运输劳务的,其营业税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税局或中介机构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先征收或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在次月征收定期定额税款时可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定期定额税款不再重复征收;  (二)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减去开票金额后的余额作为依据征收税款。  四、凡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问题,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在《税友2000》操作层v4.0.01版软件中,省局已增加了下述功能,请各级地税局下载使用:   (一)增加“浙江省货物运输代开统一发票和浙江省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统一编码;  (二)[发票管理]模块增加代开“货物运输统一代开发票”功能;  (三)[税务登记]模块增加“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方式认定”功能。  六、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代码,各地可到《税友2000》维护中心下载使用。  七、《浙江省货物运输代开统一发票》的"代开单位盖章"栏,如代开单位为地税局的,则加盖带有地税机关代码(6位数代码前加"2")的"×××地方税务局票证开具专用章";如代开单位为中介机构的,则加盖中介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清晰加盖蓝色印泥的开票人专用章。  八、《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暂定为3年。  九、从事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应一律使用新版发票,原《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十、新版的《浙江省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浙江省货物运输代开统一发票》均为电脑打印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的中介机构使用的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开发完成后,将及时通知各地,免费提供给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  十一、地税机关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代开发票,自2003年12月1日起,一律启用《浙江省货物运输代开统一发票》。中介机构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代开发票,允许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推迟启用《浙江省货物运输代开统一发票》,但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十二、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于每月12日和28日通过FTP传输方式向省局(税政管理一处、办公室)报告下列情况:  (一)各地贯彻落实的工作进度;  (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人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的户数;  (三)其他情况。  各市地税局可按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县(市、区)地税局的上报时间。  十三、为便于各地征询有关情况,请各地向省局以下处室及有关人员询问和报告有关情况:  (一)营业税税政及管理问题     税政管理一处  陈伟军 87917565   郑靖 87918854  (二)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问题及其他综合性问题       征收管理处        徐建    87034738    费国炎  87016297  (三)有关信息技术支持问题           信息中心        张雄伟     87912646             洪兴   87910695  十四、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地税局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亲自挂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各地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各级地税局要将"平稳过渡"作为首要任务,防止一切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事件发生。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紧要问题,要立即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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