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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将延长纳税申报期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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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8号、第539号和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部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三部条例有关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 为了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并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为了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而且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申报期的规定,将大大减轻企业纳税申报的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服务质量,从而保证了税款按期足额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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