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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风险的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152
     
    陕西西安国税直属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风险的提示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根据“便民办税,春满三秦”行动的总体要求,为帮助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其自我遵从税法意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风险提示书》。请各相关单位根据风险提示内容认真核对自查,以降低税收风险。
    一、检查年度
    自查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涉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时间安排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税务机关采集数据,进行风险分析,核实风险任务,并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代扣代缴基本政策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摘自《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税发〔2009〕3号)
    (二)扣缴时限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三)缴纳时限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

    四、风险点提示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董事会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应扣未扣税款;

    (二)是否存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
    (三)是否存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
    (四)是否存在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
    (五)是否存在非居民企业未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而直接适用协定优惠税率,或未得到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之前,直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税率;
    (六)是否存在非居民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通过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进行税收规避;
    (七)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

    五、税务管理措施
    (一)在本次专题检查中,对扣缴义务人经自查发现存在应扣未扣税款,并主动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征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对2014年8月31日后,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发现居民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除对相关税款进行追征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三)对存在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等,对疑点明显,证据确凿的避税嫌疑企业,将立案调查。对发现存在滥用税收协定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一般反避税调查。
    (四)对联合年报数据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或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将进一步核实,如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或联合年报中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管理要求,向商务部门提交不诚信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规定对社会进行公布。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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