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我公司于收到拨款年度作为征税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该拨款用于规定的研发费支出,请问该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问题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解释及办税程序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