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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宣传材料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68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宣传材料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中小微企业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2013]52号
    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税[2013]52号文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概念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应税货物和劳务”和“应税服务”两项相加后,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6栏:“免税销售额”、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合计数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月销售额合计数超过2万元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8000元,“免税销售额”2100元,则该纳税人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按180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因其“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8000元、“免税销售额”2100元合计为20100元,已超过2万元,不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何计算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增值税应税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当期(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当期(月)的销售额合计又不超过2万元,应如何计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虽然当期(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2万元,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免征增值税。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包含在“不超过2万元”的销售额内,但仍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8000元,其中: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仍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8000元免征增值税。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一)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的,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先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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