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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024
     
    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6.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减轻纳税人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中“积极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新疆国税局决定在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开展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全区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含单位纳税人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由“月”,简并为“季”。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同时予以调整。

      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或其他符合直接认定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纳税人。

      纳税人可通过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网上申报软件查询是否属于简并征期的范围。

      二、税款申报缴纳: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等缴纳税款。此次纳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7月申报期正常按时申报属期为2015年5月、6月的纳税申报表,在8月、9月将不需要到税务局或网上申报,2015年10月申报期申报属期为2015年第三季度(7月、8月、9月)的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系统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申报。

      三、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规范且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则上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普通发票用量,但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2年内有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取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范围内。

      四、其他相关事项: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无故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非法倒卖或违规取得发票、利用欺骗手段偷逃骗税等其他严重违法问题,以及其他符合直接认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开展日常税源监控和定期巡查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领用存等信息;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国税局
    2015年6月2日

     

    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新疆经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疆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2014年7月7日起,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中提出“积极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申报工作”要求,我们结合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布情况,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意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就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申报一次简并为每季度申报一次。全疆符合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工作范围的有11.96万户,占全区纳税人的18.68%。2014年入库税款8.85亿元,占全区国税总收入的0.95%。通过开展简并征期工作,每年将减少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107.64万人次,减少报送申报表10.76万份,减少报送发票资料107.64万份,减少网上申报时间12.92万小时,减少往返、排队和填表等上门申报时间21.53万小时;每年将减少基层税务机关收集、整理和归档申报表及发票资料118.41万份,减少办理报表审核、发票发售和材料归档时间53.82万小时,整体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前台工作量达20%。

    所以,本次简并征期工作是在不影响税收的前提下深入推进了“两个减负”,将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服务水平。

    三、“公告”试用的范围:“公告”中明确,适用范围是:全区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含单位纳税人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由“月”,简并为“季”。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同时予以调整。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或其他符合直接认定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纳税人。
    (一)本次未将43.48万户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简并征期范围原因:全区双定户中未达起征点共42.79万户,已经采取了汇总申报方式,即:每月不用申报,每个汇总申报期(通常是一年)申报一次的方式。双定户中达起征点共0.69万户,已经采用了财税库银批量扣款的申报方式,即:纳税人在其签约的银行卡中存入税款,税务机关划扣成功即完成申报纳税义务。纳税人已经不需每月专门办理申报缴税手续。

    (二)根据《新疆国家税务局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14〕241号)中第三条,规定“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差别服务和管理,对A级信用的纳税人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落实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等激励措施,增强A级“吸引力”,对D级信用的纳税人,依法从严管理,落实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管理措施,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征纳关系。”因此,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不包含在本次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范围内。

    四、发票的领用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中规定:“(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按需即时办结有关规定”。

    因此规定“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规范且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则上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普通发票用量,但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2年内有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取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范围内”。新疆国税局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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