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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看待问题的角度与税收政策的区别漫谈 |
发布时间:2011/1/14 来源: 阅读次数: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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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我们讨论的都是税收政策问题,而在税务稽查实践过程中,看待账簿的思维角度是不同的,我们从该角度简单做一分析。 税收政策为“所见即所得”,而税务稽查是“深挖新闻背后的事项”,比如某煤炭经销企业账面上“其他应付款——个人”,常年挂账无法支付。如果从税收政策角度可能考虑的是:是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而,税务稽查查账是面对这样的“其他应付款”考虑的是有可能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问题。考虑角度迥异。
案例: 最近一段时间,根据日常征管情况,对煤炭经销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接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为了做好这次专项检查,我们制定了94项必查项目要求各检查组规定动作必须检查到位,由于保密原因,不能全部贴出和大家讨论。简单对其中的往来账检查做一些分析。 (一)被查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分析 被查的煤炭经销企业经营指标明显不正常,煤炭经销企业需要汽车运输煤炭,因此需要柴油是正常的,但是被查企业的进项税额中油品进项税占到60%以上,就明显属于胡扯了,所谓,油是如何变成煤的? 由于煤炭经销企业在山西小煤矿购进煤炭的时候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所以大量煤炭购进以白条列账,以维持对外开具专用发票的数量、金额平衡。例如:购进1000吨煤炭,没有发票,以白条列账,销售1000吨煤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销项没有进项。为了少缴纳增值税,煤炭经销企业利用山东一带一些油贩子购买柴油不要发票的情况采取了如下做法: 1、油贩子和煤炭经销企业通过中间人取得联系,谈好购买发票的手续费比率。 2、油贩子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300万打入煤炭经销企业的账户。煤炭经销企业记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xx人。 3、几分钟以后,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支付给石油公司。并取得专用发票;记账:借:柴油、进项税,贷:银行存款。即:油贩子将油品拉走,而煤炭经销企业将发票取走。即所谓:票货分离。 4、由于煤炭经销企业并没有真正从油贩子借入资金,这些款项不可能真正归还,因此账面上“其他应付款—个人”金额越累越多。大量其他应付款借款多年不还成为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的重要特征。 5、为了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煤炭经销企业采取了向个人借款挂往来的方式。检查组形象的比喻为:(资金)有来源,有运用,没有就瞎编,看见谁编谁(编借款个人),看不见就编老板(账目上大量挂借老板的钱)。 当然以上只是接受虚开发票的来源方式之一,还有其他的情形: 1、油贩子直接将钱给石油公司,煤炭经销公司账面上挂应付款。到石油公司外调显示已经收到款项。 2、用假的承兑汇票作为支付凭证,到石油公司外调显示结算款项方式不一致。 等等还有很多方式。即资金流体现为实转和空转两种模式。 总结:此时,税务稽查看待煤炭经销企业账面上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不是简单考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持资金平衡的重要特征。 (二)稽查手段分析 1、以上分析只是案情线索,将线索转化为证据,必须运用稽查手段。稽查手段是丰富多样的,本分析只谈资金流分析这一小点儿。 2、税务稽查应要求企业将借款个人传来做询问笔录,核实该借款个人的资金来源问题。例如:某案件中,企业向其弟弟借款500万元,而经过询问其弟弟在企业看管库房,根本没有资金能力,从而证实了筹集资金的虚假,可以作为接受虚开的证据之一。 3、如果企业拒绝将借款人传来,那么税务机关将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并将借款人传来,否则税务机关将视为资金虚假,作为接受虚开的证据之一。法释【2002】21号文件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4、即使确认资金虚假,也不是确认接受虚开的充分证据,应结合发票流、物流、运输流、油品存储、加油设备等线索组成组合证据来进行判断,即我们对该项检查有94项取证要求,而不仅仅是资金流一项,资金流只是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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