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取消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限制。
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据了解,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
根据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