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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免税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须认定资格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2
     
        近日,一企业负责人何某向当地国税局来电咨询。该负责人称自己的企业是去年6月份开业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经营业务是销售种子和化肥,何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增值税免税业务。但前不久,税务人员却告知他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何某认为自己是免税企业,对为什么还要认定资格有些不理解?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根据这一规定,何某虽是免税企业,但免税的销售额也应一并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何某描述的情况看,该企业明显不属于上述条件。    税务人员同时提醒何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免税企业销售免税产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但不影响其免税资格。同时,除了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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