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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缪司长答疑中的精华部分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49
     
    1、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问题 问: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答: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12.5%。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分析: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5%,税收优惠为15%。但是高新企业同时又是软件企业享受减半或转让技术超过500万元减半时,只能按25%减半,不是按15%税率减半。即符合同一事项(税率优惠),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可以叠加享受。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西开税率优惠和设备抵免,可以同时享受。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政策能否同时享受答: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2、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可能享受小型微利20%的税收优惠。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 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分析:缪司长逻辑推理还是相当不错的,我们应该学习一下。3、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文件及方法问:由 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出台,企业在2009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中,是否仍然可以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归集企业技 术研发费?还是只能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加计扣除新标准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申报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申报新技 术企业按照财税[2006]88号标准归集技术开发费,申报加计扣除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标准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因为我企业正在进行 2009年高新企业认定准备工作,发现这两个标准规定的研发费用扣除范围不相一致,真不知按照那个标准执行?答:企业在2009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中,仍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准备资料和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归集的是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 用,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口径略紧一些分析:认定按172与362号文件,扣除按116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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