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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一家欢喜一家忧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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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将货物销售给商场,商场会依据每月或者年度销售额的2%~5%比例收取返利。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规定供应商的销售返利可以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是说明销售返利属于平价返销或者价格让利行为, 应该是:商场配合供货商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去开具《红字通知单》,再由供货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 供货商入账时做冲减收入和销售税额,商场入账时做冲减成本和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不存在任何税务风险了。 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精神是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不能少缴纳增值税,这个增值税必须缴纳只是转移到那一个税务局缴纳的问题。 这样必定有一方欢喜税务局一方忧税务局,因为增值税的转移也意味总所得税也一起随着转移了。 所以开具《红字通知单》一方的税务局非常乐意的事情,意味着自己可以多收一些增值税和所得税了,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一方的税务局非常不喜欢,意味着自己应该收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被被转移到对方企业税务局去了,因此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无论是在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上都是当地税务局非常不喜欢的东西。 如果当地主管税务局不高兴了,后果很严重,一般是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置太多的附加条款,好在绝大多数企业可以直接在金穗系统上开具,这是当地主管税务局管不着的,但是当地主管税务局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上进行管理,因此企业有这类业务一定要完善手续和规范处理——提前是业务为真实的且不超过当期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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