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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代开发票及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5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代开发票及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第49号),并于9月5日对相关软件系统(包括CTAIS、网上申报、电话语音申报、ARM自助办税终端)进行了升级,现将相关问题及操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政策规定
      1、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及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增值税应税项目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3、对于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又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混合经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对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月销售额。

      二、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时,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2万元,预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代开(不需要放弃免税)。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9月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预缴150元的增值税后,应予以代开。如果该纳税人9月所属期全部销售额为15000元,则在10月份进行9月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额小于20000元,应予免征增值税,但因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对10000元(15000-5000)进行免税,已预缴税款不予退回(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可以退回的情形外)。

      2、预缴税款退回
      当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否则不予退还。
      小微企业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退回给主管税务机关时,须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办理预缴税款退还手续。

      3、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
      (1)属于开票有误导致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纳税人须在认证期限(开票时间180天内)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统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统称《通知单》)。


      (2)属于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实际受票方,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3)小微企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比照上述流程办理,并在《申请单》上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或“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理由”栏)填写“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退回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并申请退税。”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三、关于代开普通发票
      小微企业可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

      四、关于纳税申报
      小微企业(假设没有其他业务发生)在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时,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销售额的填写
      应将全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当月曾经代开专用发票,应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应纳税额的填写
      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应按照“第1栏×3%”填写。
      3、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填写
      如果当月未代开过专用发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第1栏×3%”;如果当月曾经代开专用发票,需将“(第1栏-第2栏)×3%”填入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4、预缴税款的填写
      如果当月未代开过专用发票,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0”;如果当月曾经代开专用发票,第13栏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

      五、关于减免税备案
      小微企业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六、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的规定,小微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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