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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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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从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规则明确,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依据规则,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解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在何处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胜诉的得失 京地税法[2009]12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涉税”复议时效的起算时间怎样规定 京国税发[2009]24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 ... 苏地税函〔2009〕17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赣地税发[2009]16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 国税发[2004]73号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9号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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